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549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须遵守本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第三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第四条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范围。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