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