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2. 术语与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