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组织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