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破路管理制度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地下设施服从于今后城市规划建设、改造需要,特制定以下市政破路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财产和施工安全,施工必须经区市政管理所审核并取得市政管理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涉及交通、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宜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协调解决。施工前,申请单位或个人遇强、弱电、燃气、自来水、交通信号缆、污水管线,供暖等管线必须与这些产权单位签定安全事故责任书,未经上述允许或者签定安全责任书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工。如因申请单位或个人未签定责任书或者涉及到管线产权单位不知情而发生安全事故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进行挖掘,不得随意扩大。所遇各种管线和公用设施,不得任意破坏、占用和移动。除负责保护外,还应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洽商安全措施,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面交通、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各种管、涵、缆等隐蔽设施),否则不予开工,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生安全等一切不良后果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