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