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随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 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安 全 生 产 法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