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1)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