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