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与预告登记释义(四)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二、预告登记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旨】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的情形的规定。一、预告登记概述预告登记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即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针对已存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本登记”或“终局登记”)。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在物权法正式规定预告登记制度之前,我国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