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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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钦州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 2018 2020 年) 为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2018 2020 年)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8 81 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 2016 2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 85.7%,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要求,且无劣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 2015 年减少 1%;市城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者优于类比例达到 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者优于类比例总体达到 90%以上;近岸海域监测站位水质优良率达到 50%,其中,国控站位水质优良(、水质)比例达到75%。 二、作战任务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一河一策”,以“治差水、保好水”为原则,扎实推进河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 2 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推 进未稳定达标的钦江、南流江等流域及茅尾海等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3、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一)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市、 县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整治 市、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违法违规问题。 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4、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1. 加强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竣、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 水体。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市、县城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整治;到 2020 年,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3 长效运行,防止黑臭反弹。(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灵山县、浦北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 2.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

5、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到2020 年,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 95%,县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85%,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镇镇建成污水 处理厂,除南流江流域外,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 30%、第二年达 50%、第三年达 70%。对市、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 2018 年 12 月底前,河东、河西,灵山县、浦北县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按规定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6、市物价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3.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 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 2020 年,基本完成市主城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牵头 4 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三)实施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全面落实钦州市钦江水

7、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开展截 污、拔污、清污、治污专项行动。一是开展截污专项行动。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西干渠、西干渠康熙岭支流等黑臭水体一期工程建设;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二期工程建设。到 2020 年,全面完成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二是开展拔污专项行动。 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主城区及钦江流域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同时, 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逐步对禁养区内水产养殖进行清理,对限养区内水产养殖进行升级改造。三是开展清污专项行动。 2018年 12 月底前,完成钦江流域沿线违法违规项目清 理整治。同

8、时,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等行为。四是开展治污专项行动。 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钦江流域“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同时, 2019 年底前,对排污量较大、水污染严重、搬迁条件成熟的企业,实施分期分批搬迁入园。(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管理局等,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制定和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计划和工作方案。以“控磷除 5 氮”为重点,抓好养殖、生活、工业、农业面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抓紧推进南流江流

9、域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治理工作, 2018 年 12 月底前,制定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模式;加快推进城乡生活直排口截污治理,加快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流域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 50%; 2018年 12 月底前,建成流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运,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严控水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磷产品,对涉水污染企业进行“铲污除险”专项大排查并严格依 法处理;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抓紧出台控磷政策措施;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大力推广生态健

10、康养殖,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河道生态修复,重点整治流域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河长、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灵山县、浦北县、 钦南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城市群发展规划,严把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关,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审批制度,制定并严守广西 6 北部湾经济区负面清单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进入,推动临港工业绿色化

11、升级改造,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全面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强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减 量化。加强近岸海域周边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不达标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循环型水产养殖模式,互净清洁养殖生产

12、工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以及鱼虾混养、鱼贝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发展不需人工投饵的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贝藻间养,限制近海投饵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海抗风浪网箱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影响。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强化陆海污 7 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

13、管,重点推进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 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保护区等保护区建设,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用海用地,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制定实施闲置用海处置管理办法,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到 2020 年,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3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14、、市林业局、市水产 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等,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群众积极性高、资金整合力度大的村屯开展整治工作, 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 2017 年中央、自治区预 算内资金 24 个(灵山县 4 个、浦北县 6 个、钦南区 10

15、 个、钦北区 4 个)农村环境综 8 合整治项目建设。同时,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的其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加大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运营经费,确保达到污染治理预期效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乡村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2.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 合,加快普及卫生厕所。到 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城镇近郊区等有

16、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乡村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3. 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2017 2020 年 ),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充分发挥沼气池的作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 2020 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

1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 9 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100%。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9 年 12 月底前,逐 步推行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所有养殖场户实施“截污建池”,实现粪污“就地腐熟”、粪肥“就地贮存”。散户养殖实行干清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存储设施,落实粪污处理利用责任,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散养密集区统一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统一回收

18、处理。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实现粪肥低成本就近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水平,杜绝粪污或沼液直排。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 2018年 12 月底前,完成全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划 定。 2019 年 6 月 底 前,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2019 年,规模池塘养殖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试点,加大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逐步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降低养殖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加大

19、违法水产养殖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 1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 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4. 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控制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 2020 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测土配方施肥技

20、术推广应用每年稳定在 225 万亩(次)以上,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 4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 还田率达到 60%。进一步改进施肥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到 2.5 万亩 ( 次)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七)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逐步完成全市 10 个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 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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