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 不断有消息传来,民间融资有望得到合法承认。最早看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关于放松民间融资管制的讲话。近日,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又发布了对浙江、山西等六省区民间融资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结论是“ 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 我自己受到触动的,是媒体报道的如下这段话:“ 吴晓灵表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国际金融报2005年2月21日第二版)。我认为,这段阐释非常重要。 最重要的,点明了“ 民间融资” 是一项财产权利吴晓灵所说“ 产权” 是也。问题来了:说资金是资金拥有者的财产,不是挺容易明白吗?为什么非要强调资金是资金拥有者的财产“ 权利” 呢?这个问题不浅,要回答一下。 任何财产都有多种用途。一幅地,可种麦、种稻、养鱼,也可盖房;一笔钱,可买吃、买穿、买用;我写稿用的这部电脑,当然也可用来浏览网页、玩游戏或制图。说你我拥有一幅地、一笔钱或一部电脑,其实就是说你我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拥有对这些财物多种用途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