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活动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农村政策与法规课程 专题讲座适用于农科各专业 适用于农科各专业1988 年1 月,周某承包了本村的一个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年承包费500 元,承包期为四年。周某想要外出做临时工,便在1988 年3 月将自己承包的鱼塘转包给同村姜某,双方签合同的内容与前承包合同的内容相同。姜某当时交款500 元作为第一年的承包费,随即对鱼塘实施管理。5 月初,姜某准备姜塘中水放干,除掉害鱼,然后重新放鱼苗。在放水过程中,本村赵某等人因欲承包此鱼塘未被村干部同意而不满,当他们看到姜某放水时,便提出“ 鱼是集体的,要分大家分” 。双方发生口角。赵某等人乘机抢打了10 公斤鱼,后被村长制止。姜某从该鱼塘中打上百公斤鱼卖得鱼款200 元。但姜某看到承包鱼塘招惹麻烦,鱼又被别人抢了一部分,就找到周某表示不承包了。要把500 元钱退回,鱼塘仍由周某承包。周某不同意,姜某起诉到法院。周某与姜某所签的转包鱼塘的合同无效,转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周某返还姜某500 元承包费,姜某将鱼塘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周某;姜某卖鱼所得的200 元作为其经营鱼塘期间的工资。农民按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