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防、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划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