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一 总则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好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提高评价质量,使港口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被法律确定,执行具有强制性。除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 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国家还制定300多项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基础、环境方法等标 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须执行。 我国海岸线长、内河通航河流多,港口建设项目分布广。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功能规划还制定了地方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评价时必须执行。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可 行性研究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