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本安体系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神宁灵新20141号)规定,为加强对我矿本安体系内审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内审员业务能力和审核质量,确保我矿本安体系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改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安体系管理员是我矿内部为提升和加强对本安体系建设、运行、具体操作实施、监督检查、持续改进工作所选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体系员)第三条 体系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安体系标准,熟悉并掌握本安体系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一定的技术职称;(三)经过本安体系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四)从事三年以上本安体系管理工作,并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本单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第四条 体系员的权利:(一)经矿审核,受矿聘用,可以承担管辖范围内的体系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