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公正、公开地进行,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在全国环保系统实行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察“五公开”)。 一、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察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察规章制度。 三、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察部门常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环境监察“五公开”的事项要在环境监察机构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环境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标准、规范等,可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公告。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