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