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口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首次质量管理情况审核要求(试行)1依据、目的及适用范围。廊坊出口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首次质量管理情况审核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是根据现阶段电动三轮车无国家标准、产品风险高、检区内生产企业管理无序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维护中国制造产品信誉、避免企业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本要求的制定参照了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以及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等,并结合了电动三轮车产品现行标准(DB13/489-2003)及生产企业的特点和用户的需求,它适用于检验监管人员对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的首次质量管理情况的审核及日常监管。2工作程序21 资料审查。根据本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档案、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进行审查。如未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缺少基础设施或必要的生产及检验设备的,则不具备现场审查条件。资料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查。22 现场审查。对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活动按出口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审核评定标准(附件一)进行现场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