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政收入制度 税收制度(上)n 一、公共财政收入体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n 以 税 收 为 主 体 、 以 法 律 为 基 础 、 分 配 职 能 得 以 强 化 、所 有 财 政 收 入 纳 入 预 算 、 规 范 的 财 政 收 入 体 系 。 这是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体 制 的 一 般 性 要 求 ; 同 时 我 国 作 为国 有 资 产 存 量 比 例 最 高 的 国 家 之 一 , 随 着 国 有 资 产从 一 般 的 竞 争 性 领 域 退 出 , 国 有 资 产 变 现 应 该 根 据完 善 的 法 律 法 规 纳 入 财 政 收 入 体 系 。 作 为 国 有 资 产出 资 人 的 合 理 收 益 也 应 该 通 过 法 律 给 予 保 证 。 这 些决定了我国公共收入体系的特殊性。 (一)税收占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n 改革开放前,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企业利润上缴,企业收入一项占财政收入的50% 以上。例如:1978 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为1132.26亿元, 其中企业收入一项为571.99 亿元, 而各项税收收入和其它收入分别为519.28 亿元和40.99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