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城市规划文件编制内容补充规定1 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城市规划文件的编制,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机构承接的所有城市规划项目。3 编制原则本办法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1995)编制的,编制各类城市规划,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规定。4 编制内容4.1 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4.1.1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4.1.2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