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连建质监201204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的规定,为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质保体系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我站将对新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抽查、抽测监督方式(即:以抽查、抽测为主,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巡查、处罚)。因此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质量节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的内容告知质监站相应监督抽查科室责任监督员进行备案审查,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实时进度和实际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工作(告知验收备案分部(子分部)工程内容详见附录)。现将具体要求的通知如下:第一部分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1、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