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陈述。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引起误导。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