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 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效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真正从源头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试行)(豫环文2008482号)、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郑环办2006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对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批转及同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环境监察。1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郑州市范围内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察工作,每月至少现场监察一次;负责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其中对县(市)、上街区的市批项目进行不定期督察和巡查;对市内各区的市批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每季度至少现场监察一次。2各县(市)、上街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及上级部门移交项目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3市内各区环保部门负责本级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