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级别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