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规范性附录)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的要求A.1 排气消声系统的纤维吸收材料不应包含石棉。A.2 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应保证纤维吸收材料在排气消声系统内稳固不动。A.3 排气消声系统仅需满足A3.1、A3.2或A3.3中任意一条的要求。A.3.1 拆下排气消声系统的纤维材料后,受试车的最大加速噪声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限值。A.3.2 纤维吸收材料不应放置在排气消声系统排气气流流经的零件内,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a) 将纤维吸收材料放置在炉中加热至6505,保温4h,纤维的平均长度、直径或密度应不减少。 b) 在6505的炉中加热1h后,按ISO 2599:1983的规定进行试验,至少应有98%的材料留在符合GB/T6003.1规定的筛孔孔径为250m的筛内。 c) 在905下,纤维吸声材料用下述成分合成的液体浸泡24h,其质量损失不得大于10.5%。 每1L含氢溴酸(HBr)80.91克(1个当量浓度)的溶液 10ml 每1L含硫酸(H2SO4)49.04克(1个当量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