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制度 总 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