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等法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省高建局所管项目上参与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其均为信用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的参建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独立建设项目自参建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日止。第四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省高建局负责所管公路建设市场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列入“黑名单”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