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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