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盘点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盘点范围(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第三条 盘点方式(一)年中、年终盘点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二)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三)月份检查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