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WDS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WD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用于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用于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第三条 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准人应与执行人分离;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记账工作;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第四条 公司总部设置设备工程管理部,设置专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全公司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并作好公司总部的具体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分厂)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责岗位,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并作好本单位的具体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各部门、班组根据本部门(班组)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