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由财务审计部统一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3. 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 4.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