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