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