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 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 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 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 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 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