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3 定义3.1未收款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3.2催收款“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准呆账3.3.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3.3.2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3.3.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3.3.5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4管理办法4.1未收款的管理4.1.1财务部应于每月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4.1.2业务员应将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3日内以书面表式提交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向该客户提供销售。4.1.3市场部经理每月应监督各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