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第三条 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财会人员第四条 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第五条 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