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文件发布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察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察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察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察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各级地质勘察行政管理机构,如总局、地区局(厅)、专业(局)院等(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 地勘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地勘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地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地勘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