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WDS股份有限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WD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第四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2,000万元以上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00-2,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总裁班子集体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总裁班子成员审批;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