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QJD烤鸭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业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条 为了便于公司日常的借贷和转贷手续,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选定几家企业作为公司的互保企业(由财务部负责办理互保手续)。第三条 为切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在担保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不得为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亏损企业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本公司且现金流量接近枯竭的企业提供担保。第七条 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第八条 公司在互担保时,不得选择ST、PT公司及连续三年业绩下降的公司进行担保。在互担保过程中,应选择与本公司业绩、规模相当或业绩、规模比本公司稍好的公司。在担保额度、担保时间、担保内容等方面应相当,以体现公正、公平、双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