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方式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和商品流通,特制定此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1.3. 权责单位1) 财务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 资金结算方式2.1. 现金2.1.1. 现金支付范围1) 员工工资、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 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2.1.2. 公司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2.1.3. 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