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分公司财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驻外分公司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细则办理财务核算。第二条 各分公司以每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为会计年度,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月份间损益给予严格划分。第三条 各分公司实行分部门核算。(按各销售点划分)第二章 资产第四条 “现金”科目核算各分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由指定的出纳员负责办理与保管。(一) 出纳在收到客户的货款或其他现金收入时应及时、据实开具收款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并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帐;从银行提取现金以现金支票存根或取款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入帐增加现金,并作为减少银行存款的凭证。直接从客户的存折、信用卡中提现金的,视同收取现金,开具收款收据。(二) 出纳凭会计、经理审核签字后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加盖“现金付讫”章,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帐;现金存入银行户头以现金缴款单或存款回单作为现金付出凭证,同时作为银行存款增加的凭证。(三) 现金科目下设“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由出纳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入帐,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