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二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第四条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第五条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第六条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三 监交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四 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