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一、 本收购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二、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贵州PJ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贵州PJ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三、本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五、本次股份转让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的任何解释或者说明。第一节 释 义PJ煤电、收购人、受让人:指 贵州PJ煤电有限责任公司PJ集团、出让人:指 PJ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PJ股份、上市公司:指 贵州PJ精煤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