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关于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比例与其他行业制度的规定不尽一致。其他行业(如工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般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条对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比例和运用作了规定,即“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自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的这几年来,纵观不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教材和会计实务,对以上的规定中除对“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一句皆能正确理解、作法一致外,而对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的所作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却有种种不同的理解,这些理解和作法是对是错,非细究而难以判别。笔者经过琢磨,认为不少人对该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存在一些误区,现披露于下,并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