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