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第三条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帐内、帐外一起查,重点放在帐外。第四条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清产核资重点范围: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2.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3.低值易耗品。第五条公司设立财产帐簿,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第三章清点程序第六条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负责。第七条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帐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第八条组织实施。1.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2.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3.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4.询价、设帐:查询无价者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帐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