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T建设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的会计部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三条 会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本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四条 会计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 会计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 会计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会计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