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一、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一)财产清查的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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