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原则性规定一、立法宗旨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三、立法原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四、其他规定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二章 证券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